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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5-14 浏览:154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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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可否要求分割隐瞒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可否要求分割隐瞒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案例案例:】 
   夫妻离婚后,妻子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丈夫诉至法院,妻子反诉丈夫离婚时隐瞒财产要求分割。昨天,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张某和华某原为夫妻,因感情破裂于2005年6月20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26.8万元全部由华某偿还,华某应付给张某人民币10万元。因华某一直未履行该协议义务,张某诉至了东阳法院,要求华某支付10万元和由其代华某向妹妹张某偿还的1万元。
    诉讼过程中华某对张某提出了反诉,认为张某在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双方在金华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购房款以及农行卡余额共计8.7万元,东阳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股金18万股,请求法院判决以上财产的一半归华某所有。
    东阳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和庭审,对张某要求华某偿还共同财产差价款人民币10万元、华某要求分割张某在离婚时隐瞒的金华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房款共8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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