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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4-2 浏览:285 作者:admin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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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钟涛律师解答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律师解答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上海离婚律师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源于《合同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的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 
    由于电子邮件的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以在任意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但对已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修改,且收件箱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中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以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或者将载有电子邮件的的软盘交到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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