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网-提供专业婚姻家庭服务_上海涉外离婚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钟涛咨询:15800502572's Map

发表于:2010-4-1 浏览:112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

描述:曾经承诺过不离婚起诉离婚有效

曾经承诺过不离婚起诉离婚有效

我婚前有一套房产。2007年5月结婚,同年10月女方要我在房产证上加她名字,同时写给我承诺书注明永不离婚并签名。但她于去年11月起诉离婚,请问我能凭借那份承诺书拒绝与其离婚么?
上海婚姻律师
       
您有权不同意离婚。但是《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嬉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詹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是有相应的法律及事实依据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因为女方所写的承诺书,而永远不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