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网-提供专业婚姻家庭服务_上海涉外离婚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钟涛咨询:15800502572's Map

发表于:2010-3-24 浏览:61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钟涛,上海,房产,律师,离婚

描述: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二度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二度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财产分割应遵循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案情 
  我与前夫2001年相识并于同年结婚,婚后我们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我们常因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动起手来,终于达成协议于2003年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子产权归我前夫,由他按房屋的购买价格对我进行补偿,该协议由双方签字确认。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后因双方亲属多次做工作,我和前夫在2004年复婚,但复婚后夫妻关系仍不好,并多次爆发激烈冲突,现已分居近两年。鉴于我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如若再次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是否会受前次离婚协议的影响?
  本报读者:李女士
  
  
  
  律师分析
  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原则、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系双方出于自愿,双方认可,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即可,体现的是自愿原则。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也是在双方协商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解决。
  本案中,双方第一次离婚时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了离婚后的房产处理方式,但从李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截至双方再次复婚时,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并没有进行变更,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可以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该房屋的分割并未实际履行。双方在第一次离婚后又办理了复婚登记,那么原来基于离婚的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已经丧失了履行的基础,该协议没有履行完毕的部分不需继续履行。
  复婚后再次离婚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此时,婚姻、子女、财产等问题应重新进行处理,不受第一次离婚协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