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网-提供专业婚姻家庭服务_上海涉外离婚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钟涛咨询:15800502572's Map

发表于:2010-3-22 浏览:189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钟涛,上海,时限,律师,特点

描述: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读离婚案件庭审特点及举证时限

证人证言是罕见的一种举证方式。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    离婚案件中。很少有证人愿意出庭作证,而只愿意以书面的形式作证,那么,证人不出庭的证言是否有效力呢?实际上,证人证言只要做出,就偶效力,只是效力高低大小,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言外之意,其证言还可结合其他案件事实证据采用。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读离婚案件庭审特点及举证时限  

因此,由于绝大多数离婚案件法院都采取了简易顺序审理。离婚案件大多呈现以下特点:  

    1 法院传唤双方当事人的灵活性  

就是基本法律原则不变的情况下,    简易顺序最重要的特征。尽量体现简洁和效率。如果法院口头通知你法院拿传票,或应诉,而没有先给应诉通知书或传票,正常的也是合法的因为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2 法院随时传唤但没有剥夺原告的答辩期  

但是如果原告要求书面答辩期,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赋予随时传唤原告到庭的权利。人民法院必需按《民事诉讼法》第 113 条的规定,给予原告 15 天的答辩期。因此,现在有些人认为,虽然是简易顺序,就不用给当事人答辩期的说法是错误的这一点,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顺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有相应规定。  

    3 注意申请法院取证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限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案件适用的普通顺序,    如果案件适用的简易顺序。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7 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 10 前提出。  

就有可能立即生效,    4 按简易顺序制定的调解协议一旦达成。而不一定要等签收调解书后才生效。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5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被批准要法院出具通知  

法院应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一般情况下,    如果申请法院取证的申请没有被法院批准。再通知书里,应当有不批准的理由。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要求法院一定要做解释。但送达不受理的通知却是一定要送达的如果申请人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后的 3 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 5 日内再次作出答复。当然,一般结果还是与原来的一致。对于法院的这个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这一点,提醒当事人注意。  

    6 当事人应该特别注意举证期限以及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资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卦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经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资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注意,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该在举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否则,就丧失了申请的权利。  

    7 提交新证据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交新的证据。但何为 “ 新的证据 ” 有讲究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  

经人民法院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审顺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顺序中提供的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顺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对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二审顺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  

何时提交证据,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用。因此。提交哪些证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8 调解过程中双方的陈述和对事实的认可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调解是法定的必需顺序。所以,    因为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定会组织双方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如果法院组织调解,当事人大可放心将自己的真实想法及对财产分割的要求向法院作出陈说。  

    9 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言是否有效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