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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3-14 浏览:89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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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钟涛律师解释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是如何适用的?

钟涛律师解释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是如何适用的?
1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富中给予适当协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 “ 一方生活困难 ” 指依靠个人财富和离婚时分得的财富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富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 .经济帮助的条件 
    ① .一方必需存在生活困难。 
    经济困难的规范是依靠个人财富或离婚时分得的财富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没有住所,适用的绝对困难规范。 
    ② .一方必须在离婚时存在经济困难。 
如果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经济困难,而是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经济困难,就不能再依据《婚姻法》第 42 条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协助。 
    ③ .另一方应当具有经济协助的能力。 
    也就是说,另一方在离婚时其个人财富和分得的财富,不但能够维持其能人的生存,还有足够的财富协助一方才行。 
    3 .经济帮助的途径 
    可以是经济上帮助,也可以是房屋上帮助。房屋上的协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离婚经济困难的一方没有房屋,且该方年龄较大,无法在继续挣钱,那么经济协助的方是可以是房屋所有权;如果该方还比较年轻,又无残疾,能够劳动,那么经济协助可以是房屋的使用权等。 
    4 .经济帮助的期限 
    经济协助可以是一次性协助,也可以是继续性帮助;可以是短期协助,也可以是临时协助;至于协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来确定。 
    一般说来,如果受协助方再婚,协助方可以停止帮助;如果协助方经济条件不好了或受协助方条件好了可以终止协助;如果判决确定是一次性协助,只要协助方尽了判决义务,如果受协助方仍然困难,协助方可以不再帮助;如果离婚时经济困难且年龄较大,一般会要求另一方提供临时的协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