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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2-4 浏览:72 作者:兵者 来源:网络

关键字:·12岁少女状告生父胜诉!

描述: h3·12岁少女状告生父胜诉!/h3 湖南省一名12岁女童勇敢地面对现实,状告河源市紫金县籍的生父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这宗备受社会关注的民事案件昨日经河源市人民法院终审尘埃落定,法院认定原告晓

·12岁少女状告生父胜诉!


湖南省一名12岁女童勇敢地面对现实,状告河源市紫金县籍的生父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这宗备受社会关注的民事案件昨日经河源市人民法院终审尘埃落定,法院认定原告晓兰(化名)系被告阿强(化名)亲生,判令阿强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其非婚生女儿晓兰抚养费2.16万元。


    包工头13年前工棚“惹事”打工女中招


    据了解,本案原告晓兰系湖南省临澧县城某小学五年级的女生,被告阿强系河源市紫金县的一名建筑包工头。


    1992年春,晓兰的母亲梅云(化名)在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做工时认识了包工头阿强。六七月间的一个中午,阿强来到梅云暂住的工棚,看见其正在床上和衣而睡,顿生欲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工地工程完工后,阿强离开了惠东县,一直下落不明。2个月后,梅云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为了不让人耻笑,梅云被迫在当地与比自己大20多岁的老农罗某结婚。结婚前,梅云把自己怀有身孕的事告诉了罗某,罗某表示同情理解,支持她生下孩子。


    1993年,梅云顺利产下一女婴。经罗某申请,梅云在惠东县公安局办理了常住人口登记,其女晓兰也被登记为当地居民。若干年后,罗某和梅云的婚姻产生了危机,1998年起因夫妻分居,梅云只好将晓兰带回湖南老家生活至今。


    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母女俩生活陷入困境。直到2005年1月,梅云经过多方打听,才得知晓兰的生父阿强家住河源市紫金县。


    讨要抚养费一纸诉状上公堂


    梅云告之晓兰其身世之后,由于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没有着落,晓兰曾多次写信、打电话给生父阿强,要求支付自己的抚养费。但阿强既不认她这个亲生女儿,更拒不支付必要的抚养费。2005年4月12日,晓兰一纸诉状将阿强告上紫金县法院,要求阿强承认其为亲生女,并支付其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


    在法庭上,被告阿强辩称,他没有与梅云强行发生性关系,更说不上有非婚生女儿,原告提出做亲子鉴定是对他人格的侮辱。


    紫金县法院一审认为,从原告出生档案记录及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来看,原告晓兰属梅云与罗某所生,且原告与罗某已共同生活十多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父女关系。原告认为其亲生父亲是被告阿强,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原告晓兰的诉讼请求。


    被告拒做亲子鉴定二审败诉


    一审宣判后,晓兰和她的母亲梅云不服,向河源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终审法院对原告、被告做亲子鉴定,查明事实,予以改判。然而,作为生父的阿强,始终不愿做亲子鉴定,并拒绝到法庭应诉。


    昨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终审认为,上诉人晓兰认定被上诉人阿强就是其亲生父亲,提供的证据是其生母的陈述,同时申请法院做亲子鉴定,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是本案最直接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应当收集这一证据。如果只因被上诉人不肯做亲子鉴定,法院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那么,上诉人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自己的身份,这显然没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被告在一审明确表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二审时又拒不到庭,即放弃诉讼权利,并妨碍法院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故终审法院昨日判决撤销原判,限定被上诉人阿强在终审法院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应支付上诉人晓兰抚养费2.16万元。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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