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网-提供专业婚姻家庭服务_上海涉外离婚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钟涛咨询:15800502572's Map

发表于:2010-1-26 浏览:123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夫妻,财产,约定

描述: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是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修改后的《婚姻法》充分体现了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任意更改,破坏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就必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夫妻在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同时也可自由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约定对婚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虽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约定却未采用口头形式,或是书面约定后,又口头改变原约定的,该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有人认为只要双方承认,就应承认其效力。笔者以为,不应承认口头约定的效力,如果承认夫妻财产口头约定有效,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混乱。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必须严格执行书面约定的形式,夫妻财产书面约定一旦生效,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变更撤销的,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方式,如原约定经过公证的,要经过公证才能变更、撤销,在各方面的要件、程序上都得与原订约定要求一致,而不能以口头约定改变原约定。

    附条件的约定效力的认定。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对附条件的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协议离婚过程中以各种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如果能举证证明是以协议离婚作为成立条件的,则应认定为附条件约定,当协议离婚这个附条件未成就时,约定不生效。一旦协议离婚条件成就则应认定约定有效。反之,如果约定未附任何条件,只明确某项财产归谁所有,则应认定为不附任何条件的有效约定。而对于双方通过登记机关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后,一方又反悔,提起财产诉讼的,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约定是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下签订,否则应认定为有效约定。不应支持试图用财产骗取离婚,之后再推翻约定拿回财产的做法。附条件的约定,条件成就始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