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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5 浏览:358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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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离婚案件开庭审理时警惕自认不要说错话

离婚案件开庭审理时警惕自认不要说错话

自认规则是我国法律证据规则的一种。所谓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或经法官提示后仍作出不予争执的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庭审时自认的后果,将直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而可能导致已方败诉的风险。参加过庭审的人都知道,法庭上不容讲错一句话,法庭绝对是一个咬文嚼字的地方。因此,有经验的人在诉讼时都会请律师讲话,自己能不讲就不讲,不多说一句话。即便法官发问自己必须要讲的时候,也要先征求一下律师的意见。因为,非法律专业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所讲的话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信口开河一说,自己没觉得有什么问题,可是到判决时讲错话的不利后果就显现出来了。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讲错话栽跟头的事经常发生在自认规则上,尤其在离婚案件中更加明显。证据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离婚,就必须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等等,这些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都极难取得。即便是取得了,也很难单独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直接自认,提出离婚的一方就不需要再举证了,法院可直接依据自认的事实进行判决,这样一来不利的诉讼结果便注定了。

 

那么,应当如何了解“自认规则”呢?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

 

1、自认,必须是对事实的自认,不包括法律的自认

 

自认只适用于事实问题,不适用于法律问题。因为法律问题是法官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当事人自认了就可以适用的。

 

2、自认是诉讼中的陈述,不包括案外自认。

 

“诉讼中”包括从立案到判决的整个过程,例如在起诉状、答辩状、证据交换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均构成自认。

 

3、自认一做出,就有效。

 

证据规则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该条款的言外之意就是:当事人作出自认后,除非存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否则该自认将直接导致法官对案件时的认定。

 

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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