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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5 浏览:396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抚养权,离婚,子女,起诉

描述:离婚后可否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后可否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无论父母当初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权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我国法律确定子女抚养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一旦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患得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等情况,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向法院另行起诉。诉讼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达成协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一般应予准许;协议不成,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需要变更的正当理由。

我国法院审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纠纷,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变更理由充分,可以予以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