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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25 浏览:475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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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上海起诉离婚应满足哪些条件法院才会立案?

上海起诉离婚应满足哪些条件法院才会立案?

当事人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或虽达成离婚协议但一方反悔拒不同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起诉离婚就成了唯一的选择。
 
立案是起诉离婚的第一步,法院是否受理案件是决定能否开启离婚诉讼程序关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离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法院才会立案受理,否则不予立案,即便立案也将驳回起诉:
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二,有明确的被告;
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下面,笔者将结合多年在上海法院的离婚诉讼经验,就上述四项法院受理条件逐一进行分析:
 
一、原告适格。
 
1、原告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即夫妻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持有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告。
 
离婚诉讼的被告是唯一的,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即结婚证上所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法院的法律文书难以送达时,法院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户籍登记资料。
 
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债权人、债务人等均不能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离婚诉讼中来。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离婚诉讼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要求离婚;子女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是否要求离婚过错赔偿或经济帮助等多个方面。当事人在起草离婚起诉状时应当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而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为基础,即当事人起诉离婚时的事实与理由应当是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有效支撑。
 
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一般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原告写错诉讼请求或遗漏诉讼请求,可能直接导致原告败诉或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等风险。
 
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的确定是离婚案件的重中之重,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对此应谨慎注意。
 
四、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起诉离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于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法院将不予受理,同时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法院在受理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应当移送管辖,被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移送管辖。
 
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同时针对下述情况下的离婚诉讼案件,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的地域管辖原则:
 
一、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的管辖也是离婚诉讼的难点,起诉离婚时告错了法院,无疑将增加当事人诉讼的成本。这里所说的成本不仅仅包括金钱,更包括可能给离婚诉讼拖延的相当长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起诉离婚之前,都会遇到可能有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供选择的情况,那么,如何确定到更合适的法院起诉,这便是离婚诉讼的谋略问题。律师在解决这个问题时,一般要综合整个案情,分析各个法院受理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然后再决定选择受诉法院。因此,如果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遇到管辖权选择上的困难,不妨先找本地的婚姻法律师当面全案咨询,以谋划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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