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是否可以不分或少分遗产?
按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但《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又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为了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又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是否可以不分或少分遗产?
按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但《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又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为了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又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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