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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12-20 浏览:154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妻子能否直接代表丈夫处理财产事务

描述:妻子能否直接代表丈夫处理财产事务

  
笔者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如果确系共同财产,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另外,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产生债务,如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有其他约定的话,该债务即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上述意义上考察,在对外关系上,如无相反证据,夫妻一方的行为即被视为另一方的表见代理行为。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实践,因此,这个问题可以说在司法实践上还是存在着不确定性。但是从银行来说,包括从其他代领代办事项上考虑,银行的方式也具有极大风险,仅仅凭结婚证就能证明一定仍在婚姻存续期间吗?显然不能,结婚证可以遗失。可以说单单从婚姻登记中心开证明来或者公证也不管用,还需要更仔细的操作,才能真正证明。
笔者遇到一对夫妻,其中丈夫在银行有一张存单,存单人为丈夫姓名,后来为了离婚准备,妻子瞒着丈夫拿了丈夫的身份证和妻子的身份证以及结婚证前往银行挂失,同时将存款提走。现丈夫起诉银行,关于银行在此是否存在责任,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存在责任。对于存款人士丈夫姓名的存单,银行没有能力判定是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妻子给银行审查了结婚证,但是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你还是无法判断该笔存款究竟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就算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夫妻之间是否存在财产约定。无充分相反证据,该笔存款就应当视作丈夫个人财产,只能由丈夫处分和办理手续。况且,银行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业务操作的规范了,构成了侵权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如无另外约定,婚姻期间的和夫妻共同生活有关的事务,有夫妻共同处分,如无相反证据,夫妻一方的行为视同已经另一方的同意,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也约束另一方。因此,从对外效力上分析,夫妻互为法定代理人。妻子去银行以丈夫的名义取款,除非银行明知夫妻对日常生活事务处理有过特别约定,或者明知该笔存款系丈夫个人财产,否则银行可以将妻子视为丈夫的法定代理人,银行行为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