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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11-9 浏览:250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婚外情,关系

描述:婚后与同性发生关系,是否属于婚外情?

婚后与同性发生关系,是否属于婚外情?

婚后与同性发生关系,是否属于婚外情?(二)

  律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受道德上的谴责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袁良军律师:婚外情、婚外恋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是人们对于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通常称之为第三者)发生或保持男女关系的现象的一种俗称。传统意义上,婚外情一般是在异性之间发生。

  其次,对于同性恋,其虽与社会主流道德格格不入,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为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应予离婚”情形中,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纳入其中,但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不包括同性同居。

  随着社会的进步,大多数国家已经废止了过失离婚法,而实行无过错离婚法。换句话说,法院判令夫妻双方离婚,不是来判断一方是否有过错,而是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但是在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方面,法律对于有过错一方进行制裁,保护无过错一方。

  当然,张先生妻子的行为,各有各的看法。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她的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夫妻应当忠实的法律义务,应当受到谴责。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董锁洪律师认为:所谓的婚外情或婚外恋,一般来说,其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如一夜情、通奸等;二是同居,这种同居形式,法律上认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三是重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重婚。

  张先生妻子的上述行为,显然与这三种婚外情形式不同,因此,不属于传统的婚外情或者婚外恋。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这三种形式的婚外情或者婚外恋,其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而如因一夜情或者通奸等行为而引起的离婚,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

  司法实践中,类似的上述情况比较少,也不多见。婚姻的基础应该是爱情、责任、道德外加法律。

  在我国,同性婚姻是不被法律所认同的,也是有悖传统伦理道德的。何为同性恋?可以说,至今都没有一个十分明确或者说普遍认同的定义。因为同性恋包括异常多样的二体关系以及个人精神状态和行为模式。

  由于这种多样性,同性恋是一个有着许多意义的模糊的术语。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这一行为是否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是否会引起夫妻感情破裂,而不能在法律上直接认定某一种行为属于同性恋。

话题:张先生妻子的这种行为从法律上该如何定性?是否属于传统的婚外情或者婚外恋?

  如果算是婚外情,那么张先生今后和妻子离婚时,能否说他妻子有婚内过错行为?

  这种婚内过错行为在孩子抚养权、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是否会有影响?

  律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受道德上的谴责

  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张先生的妻子有这种行为后,如果张先生要求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分割财产的话,能否认定他妻子对婚姻有过错。

  同性恋已经是一种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而且,在西方一些国家,法律已经承认了同性婚姻。所以,张先生妻子的行为是否是同性恋这一问题上,就无需争论。

  夫妻双方互有忠诚的义务,在这件事上,张先生妻子首先对丈夫隐瞒了事实。而且,她跟丈夫之外的第三人保持恋爱关系。应该算是婚外情或者婚外恋。如果发生性关系,就应该看作是通奸。

  张先生在起诉离婚时,如果对妻子的行为证据确实充分,那么一般可以认定属于婚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