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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11-2 浏览:144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信用卡,债务,丈夫,妻子,承担

描述:丈夫信用卡的债务,妻子应否承担

丈夫信用卡的债务,妻子应否承担

【案情】

小王和丈夫因感情破裂而决定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问题没有异议。但是小王的丈夫提出自己曾用信用卡购置过空调、电视等一些家电,自己的信用卡已经严重透支,所以信用卡的还款责任应该由两人共同承担。可是,小王却认为丈夫的信用卡大部分还是用于他个人的开支,如丈夫使用的手机以及在外的应酬等,而且平时信用卡的还款也是丈夫一人负责。

那么,该信用卡的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呢?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小王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办理了信用卡,并用于透支消费,欠下一定债务。小王是否应承担债务?应对小王丈夫消费内容进行一个划分。我们认为,因该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全部债务中,用于添置家庭所用电器的部分,其性质属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王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而小王丈夫用于其个人消费的那部分透支金额,因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不应由小王承担,应属于小王丈夫的个人债务。

如本案进入离婚程序,还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由于本案中,持卡消费的是小王丈夫,因此本案中债务问题的举证责任人是小王丈夫,他应当通过真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哪些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并通过证据要求小王共同承担该部分债务。如果他不能举出有效证据,那么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需要指出的是,银行虽然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明细账目,但是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于超过有效期的账目将不会提供查询。因此,如小王的丈夫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债务,那么所有的信用卡债务都应当由其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