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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10-11 浏览:109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劳动律师

关键字:上海,离婚,律师,儿子,父母

描述:结婚15年的夫妻离婚,并且相互协商同意了离婚协议。 请问他们已经超过14周岁的儿子,(希望归双方共同抚养),是否有权,以个人名义,因认为离婚协议中归单方抚养的决定对自己不利,而要求父母更改离婚协议或执行诉讼离婚?

结婚15年的夫妻离婚,并且相互协商同意了离婚协议。

请问他们已经超过14周岁的儿子,(希望归双方共同抚养),是否有权,以个人名义,因认为离婚协议中归单方抚养的决定对自己不利,而要求父母更改离婚协议或执行诉讼离婚? 
问题补充:
意思是说轮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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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