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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8-17 浏览:47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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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一年前,法院便向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张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他于规定期限前向申请执行人昊灵归还欠款6万元。但张扬一直未还钱,且下落不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灵认为,本案的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张扬与蔡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应属于两人共同债务,张扬不知去向,应由他妻子蔡艳共同承担该债务。于是,吴灵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张扬妻子蔡艳为本案被执行人。最终,蔡艳为丈夫还了这6万元欠债。
【解析】
    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但振华指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此类案件的顺利执行。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除向法院提供能证明借贷事实的证据以及相应的借条借据,债权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将其配偶追加为债务人。另外,在将夫妻双方都告上法庭的同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让法院及时将其财产进行封存,以便今后的顺利执行。”
    秦某和严某夫妇一起做服装生意,严某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就向秦某借了10万元,但一直未还。秦某多次催讨未果,便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
严某支付秦某借款和利息,判决后,秦某去找严某要钱,但严某的妻子却说她与严某已经于判决前协议离婚,房屋家产等全部财产归她,所有债务由严某承担,严某现在去向不明。秦某觉得自己被严某夫妻俩骗了,但又不知如何是好。
【解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别人借钱,后来双方离了婚,只要债权人追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法律上,这笔债务就是共同债务。法官表示,
夫妻离婚订立的协议,只是离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如何进行承担的约定,并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完全可以将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只要证据充分,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严某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协议中约定由严某个人偿还,显然是一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秦某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对严某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执行。。非法债务无须共担w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刘力和王艳结婚后,刘力因赌博而借下高额赌债。王艳多次劝说,刘力仍赌性不改。无奈之下,王艳通过法院判决与刘力离婚。但在离婚后半年,刘力因欠钱不还而被债权人起诉,而王艳竞然也被追加为债务人。一头雾水的王艳觉得委屈无比。虽然刘力的债务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但是这些债务是前夫欠的赌债,应该跟自己无关。
【解析】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入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