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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8-17 浏览:518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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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同居被判重婚罪,精神损失要赔偿

同居被判重婚罪,精神损失要赔偿
    1992年,张甲和同村的王男结婚,生有一儿一女。但自丈夫9年前
到城里开起一家小店后,平静的生活突起波澜,两人的生活中插入了第
三者。而且这第三者正是她的妹妹张乙。2003年冬,该情况被张甲发
现。为了维持家庭,张甲原谅了二人。两个月后,丈夫变卖了店里所有
值钱的东西,和她妹妹“私奔”。三年后,张甲终于打听到了丈夫和妹妹
的下落。原来,两人承包了一个果园,早就公开生活在一起。张甲带着
孩子找上门去,哭求丈夫跟她回家。丈夫却把她踢倒在地。妹妹也骂
她没用,看不住自己的老公。此后,丈夫看见她就要大打出手,张甲只
好远远地躲着。丈夫对两个孩子也一直不闻不问,从不拿生活费。
    2008年2月,张甲鼓起勇气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丈
夫和妹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均构成重婚
罪。此时丈夫王男也向法院提出了与张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
王某犯重婚罪的基础上,认定他与张甲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准许离
婚。同时,法院认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责任在于王男与他人重
婚,于是判王男向张甲赔偿精神损失费。
    该案中的张乙和王男的长期同居已经构成重婚,触犯了《刑法》,我
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应当赔偿的情形,该案中的情形,符合
《婚姻法》的规定,因此,该案中的王男应当向张甲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