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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8-17 浏览:23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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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妻子擅改孩子姓名无效
离婚后妻子擅改孩子姓名无效
    某县农民朱某与李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打起了离婚官司,法
院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朱小小随
李某生活,朱某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200元。2007年8月,李某经人介
绍与本镇男青年赵某结婚。李某便单方面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
再婚丈夫赵某的姓氏,即将“朱小小”变更为“赵小小”。2008年4’月,
朱某获悉这一情况后,对其女儿的改姓十分不满,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
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李某将孩子的姓
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李某的拒绝。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
复孩子的姓氏。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
某将赵小小的称谓恢复为朱小小。
    该案是一则关于子女姓名更改的案例。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
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那种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
姓的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是错误的。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
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朱小小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
得随意更改。李某再婚后单方面将孩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的做法无法
律依据,是不恰当的,应当予以纠正。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的姓
氏,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