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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8-17 浏览:18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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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抚养费如何承担?

夫妻离婚,抚养费惹纠纷
    周某与罗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之女小婷由周某自行抚养。现小婷
在一所私立学校上高中,每年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固定花销一万二
千多元,故起诉要求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罗某以其无业,无抚
养能力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80
元。    .
    这是一则关于抚养费纠纷的案例。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
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
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小婷在私立学校花销
确实很大,且都有票据为证,每月180元远远不够小婷上学的费用。法
院为何不按小婷的实际花销判决抚养费数额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
款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
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而子女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条件,
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并符合双方的现有经济条件为限。小婷就读
于私立学校,致使其学习和生活费用大幅度增加,超过了罗某和周某的
负担能力,因此法院没有按照小婷在私立学校的实际花销判决,而是按
照小婷正常上学的应有花销及罗某、周某的负担能力酌情判定。
《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
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第1款规定:“一方抚养的子
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可见,抚养子
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为人父母,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应该通过劳动
获得收入,抚养子女,没有工作不能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